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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承兑汇票贴现公司,您信赖的选择

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:

(一)被拒绝承兑、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;

(二)拒绝承兑、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;

(三)拒绝承兑、付款的时间;

(四)拒绝承兑人、拒绝付款人的签章。

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:

(一)所退票据种类;

(二)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;

(三)退票时间;

(四)退票人签章。

其他证明是指:

(一)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、付款人死亡证明;

(二)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、付款人逃匿的证明;

(三)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。

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,视为已经发出通知。

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,对其中任何一人、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。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,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,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,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。

完全背书中不得记载的事项有:

1.背书不得附有条件。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,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。

2.背书上部分转让无效。将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分别背书转让给两人或两人以上无效,将票面金额部分转让的也无效。

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,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:

(一)被背书人名称;

(二)背书人签章。

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,背书无效。

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,未记载背书日期的,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。

保证人应当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:

(一)表明"保证"的字样;

(二)保证人名称和住所;

(三)被保证人的名称;

(四)保证日期;

(五)保证人签章。

其中,第(一)项、第(五)为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,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(二)项的,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、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。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(三)项的,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。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(四)项的,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。

保证不得附有条件;附有条件的,所附条件不影响对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责任。

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,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。保证人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债务后,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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